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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被訴妨害名譽及妨害營業信譽案判決無罪
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館長」陳之漢於一0八年在YouTube直播時發表「兩倍價錢搶租」等不實言論,並以「卑鄙」一詞辱罵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等人;橋頭地方法院七日下午五時宣判陳之漢無罪。
網路名人「館長」陳之漢一0八年十月在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直播時發表「兩倍價錢搶租」等不實言論,並以「卑鄙」一詞辱罵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後又於當年十一月一日,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在YouTube以「炒股票」、「高雄富二代」、「我們沒有爸爸可以靠」等語辱罵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且足以貶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認其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被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提訴。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之漢有相當理由確信關於搶租、股票炒作及健身房素質及管理問題部分與事實相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並無侵害自訴人名譽。至所使用「卑鄙」、「炒股票」、「高雄富二代」、「我們沒有爸爸可以靠」等語固係負面用語,惟其評論所根據之事究非全然杜撰,部分用語亦非純屬抽象謾罵或嘲弄,是被告上開言語縱令人感到不快,仍無成立公然侮辱罪之餘地。
再者,陳之漢所為雖有不當,但依自訴人舉證尚無從形成陳之漢所為構成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陳之漢犯罪,應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