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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寫對和解書 債權人權益有保障
安平區洪先生問:本人半年前騎機車遭闖紅燈汽車撞傷,致腿部骨折。事後,有與對方肇事者達成和解,肇事者答應賠償本人一定金額,且信誓旦旦保證絕對會負責任,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對方工作收入頓減,改請求讓他可以分一年十二期給付,惟和解書並未載明如肇事者未依期給付時,應如何處理?迄今,該肇事者僅依約按期付三期款項,已遲延二期未付,尚有七期未到期。請問,我可以向對方一次請求未付的九期款項嗎?
答:發生民事糾紛時,如雙方能透過和解方式來解決,除可避免進入對立及冗長的訴訟程序,也可減輕法院負擔,所以不僅民法上有「和解」專節,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和解程序的相關規定。民法上的和解乃契約的一種,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和解契約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所以和解契約生效後,雙方便不能再主張和解前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只能依照和解內容來行使權利。
關於分期清償的付款方式,自始就存在有不確定的風險。和解契約若允許債務人分期付款,則債務人即可享有分期付款之期間利益,債權人無法任意予以剝奪而要求提早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因此,債務人若未遵期付款時,債權人只能要求到期未獲清償之款項,至於未到期之部份只能到期後才可以求償。從而,若和解契約內容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對於債權人甚為不利。
再者,雙方簽立之和解書僅有契約效力,若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得再依法訴訟請求,不得逕據該和解書請求法院強制強執行。而訴訟上或調解委員會之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做為強制執行的依據,關於金錢債務和解,有載明「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內容,如債務人有未依期給付情形,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不用各期去強制執行。
依洪先生所述,只能就已到期部分請求給付,且若該和解書僅是雙方私下簽立之契約,尚需以該和解書依法請求,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