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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性侵少女 男判7年半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四年前邀約少女到新竹某旅館飲酒,後來因不滿遭少女懷疑下藥,竟持槍抵住少女太陽穴,並強行予以性侵得逞。一、二審均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七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為幫忙處理少女之間的裸照糾紛,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約少女等三人到某旅館飲酒。被害少女先與另名少女進入廁所協調裸照糾紛並達成共識,之後繼續飲酒,卻感到頭暈、想吐。
被害少女懷疑是林男下藥,為免被林男察覺有異,向另名少女求援,少女卻輾轉告知林男,引發林男不滿,拿出手槍抵住被害少女太陽穴,質問「你說我下藥是嗎?」隨後命其脫衣、性侵得逞。
事發約一年後,被害少女因另案與社工人員會談,才說出遭性侵一事,社工人員依法通報。
林男到案後否認下藥、持槍及強制性交,其律師也說,全案僅少女單方面指控,當時若遭性侵,為何不向同房他人求救?被害後也未向男友求援?也未到醫院驗傷或報案。
一審新竹地院、二審高院均未採信林男說法,認為被害少女與林男與並非陌生人,存在某種程度交集或關係,後續處置均須再三斟酌,且害怕林男勢力,才未第一時間報案。
歷審均認定林男僅為滿足一己之性慾,竟持槍抵住被害少女太陽穴並強制性交,且犯後一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法判刑七年六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