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定王秉華自首 讓警方「迅速破案」節省訴訟資源 應予以減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前年發生路邊隨機殺人案,男子王秉華只因與妻子口角,竟持刀朝前方等人的林姓騎士後背猛刺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判他死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符合自首要件,十九日將他改判無期徒刑,逃過一死。
高院合議庭指出,王男涉犯殺人罪明確,行凶時有足夠的辨識能力,不適用刑法減刑;王男雖駕車逃離現場,但許姓前妻不斷勸說後,他把車停靠路邊,由前妻打電話向警方報案,等待警員到場。
高院認為,由於王男自首,使當時仍在案發現場勘查、詢問路人並調閱監視器的警方得以「迅速破案」,節省訴訟資源,應該予以減刑。
王秉華(二十五歲)前年三月十三日晚間與妻子(已離婚)開車到新店的家具量販店購物後,兩人為了晚餐要吃什麼意見不合,進而發生爭吵。
晚間十時許,王男將車子停在新店中正路、民權路口,情緒失控暴怒,持車上常備的生魚片刀下車,見前方約十公尺、臨停坐在機車上的林姓騎士(三十二歲),走過去持刀朝其後背猛刺一刀,正中心臟而死亡。
王男到案後否認具殺人犯意,辯稱自己有精神疾病、有三重人格等。但檢方未採信,依殺人罪嫌予以起訴,建請法院量處最嚴厲之刑。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王男犯案時未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導致無法辨識違法行為,且他是在妻子撥通警局電話後被迫接聽坦承殺人,並非本於真誠悔悟,不符合自首意旨,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認為王男為自首,改判無期徒刑。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