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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符3要件 分享影片改公訴罪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行政院會二十日通過《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修正草案;民眾若未經同意,將院線片電影複製販賣,或將院線片直接傳輸至網路,且構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損失,將改列公訴罪。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表示,修法草案是擴大非告訴乃論範圍,民眾若利用光碟、磁碟、隨身碟,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或意圖營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布,或公開傳輸相關著作,有上述三種類且符合三要件,將列為公訴罪。
三項要件包括屬有償提供的著作、全部百分之百複製,以及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一百萬元以上損害。經濟部說明,藉由符合侵權三要件,排除侵害情節輕微之行為,避免民眾動輒得咎。
張玉英指出,現行著作權法,除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為為告訴乃論,與CPTPP規範有落差。
媒體關心若下載成人影片後分享是否也會被起訴?經濟部次長陳政祺表示,如果只是個人分享,不一定會符合這次修法的三個要件。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規定仿冒標籤、包裝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要件;另外,販賣仿冒品等行為的刑事責任,也回歸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草案也針對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