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認定「浩鼎案」林姓檢察官蒞庭表現不佳,決議評定為「未達良好」,林不服,提訟要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原處分出於對事實認定的錯誤,評核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林檢勝訴。
士檢昨日表示,平時考評、年度職務評定均嚴格遵循法官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等規定辦理,並無程序瑕疵,將於收到判決後,就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提起上訴。
士檢於民國一0六年間認定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以三千張浩鼎股票行賄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將翁、張依貪汙罪嫌起訴;一0八年間一審判決兩人無罪,檢方放棄上訴而確定,林檢即為負責蒞庭論告的公訴檢察官。
士檢後來以林檢承辦浩鼎案時未依指示送閱論告書,並在言詞辯論前幾天才將被告提出的答辯狀交給協辦的主任檢察官,欠缺敬業精神、怠於執行職務,將其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
林檢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訴。林檢主張,送閱論告書的職務既已分配給檢察事務官,就不是他的職務義務,也就沒有怠於執行職務,且只因論告書未送進法院,就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已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