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區蔡太太問:我上個週末帶我養的瑪爾濟斯犬「小白」到附近散步,突然有一隻有掛頸圈的柴犬衝過來撲咬小白,小白嬌小無法對抗那隻柴犬攻擊,直到那隻柴犬的飼主莊小姐跑過來其拉開,小白已經滿身傷痕躺地哀嚎。我趕緊將小白送醫,除支出醫療費用外,我與小白情同家人,看牠受傷嚴重,以及當下被攻擊的情形,我都無法入眠,精神上遭受嚴重痛苦。我可否向那隻柴犬的飼主莊小姐請求賠償小白的醫療費用及我的精神慰撫金?
答:寵物在我國動物保護法定義為「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飼主與寵物因長期相處情感上密切,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關係,但寵物依法僅被歸類在「動產」,也就是寵「物」是飼主的財產。因此,寵物受傷時,就是飼主財產受損害,可請求財產上具體損失;動物保護法第七條也有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莊小姐為柴犬的飼主,本來應該防止其飼養之柴犬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之義務,卻疏於注意導致小白遭咬傷,所以蔡太太當然可請求莊小姐賠償醫治小白的醫療費用。
至於寵物受傷或死亡時,飼主可否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依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亦即立法者為避免請求慰撫金過於浮濫,故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始得請求。
過去大多數法院實務判決認為,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應以人的人格權遭不法侵害為其前提,而小白是狗犬,歸類為「動產」,屬私人財產,所以蔡太太雖因小白受傷勢嚴重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但因是財產受侵害,不是蔡太太的人格權受侵害,所以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這就如同愛車被撞毀也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一樣。
然而,近年來已有部分法院認為動物具有知覺感受,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且與飼主情同家人,因此飼主可以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就此動物權的法院判決實務上的進化,值得觀察。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