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關係人重大交易要先提股東會 違規最高罰480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金管會修法,未來公開發行公司和關係人進行重大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必須先提股東會通過,最晚農曆年後正式上路,公司若違規,最高可依證交法處四百八十萬元罰鍰。

金管會去年十一月公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有三大重點,包含強化關係人交易管理、提升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品質、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部分交易的資訊揭露規定,如今預告期滿,新制最晚將在農曆年後正式上路。

以往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資產交易達一定金額,資料只要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不必事先提交股東會同意,為強化關係人交易管理並保障股東權益,未來公開發行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的子公司,若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應先將資料提交股東會通過後才能進行。

不過,公開發行公司若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可免提股東會決議。金管會統計,二0二0年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關係人交易共有一千五百五十四筆,其中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共三十六筆,交易型態以不動產交易、股權取得為主。

待新制上路,外界預期上市櫃公司和關係人進行不動產交易將最受影響,若公司未依照新規定將重大關係人交易先提股東會同意,金管會將可依證交法處以二十四萬元到四百八十萬元不等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