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政府提醒各事業單位,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需勞工出勤,則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說明,以月薪三萬六千元勞工為例,推算每日工資為一千二百元,如於休假日出勤須加給工資一千二元;如為時薪一六八元勞工,則每小時須再另外加給一六八元,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表示,多數企業與勞工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休息日、周日例假的出勤模式,如欲比照行政機關調整為九天春節連假,可將二月四日工作日與一月二十二日休息日互換,調整過後二月四日已成為休息日,因此雇主若要求勞工二月四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同時請雇主注意,調整前須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才算完備。
勞青處提醒,春節期間忙碌的行業,如服務、餐飲、交通運輸業等,可經由勞工同意將春節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薪資照常發給,但應明確排出調移的休假日讓勞工了解,且不得使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一日超過十二小時,以免造成爭議。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避免觸法,今年將協助企業就易違反情事加強輔導,如國定假日工資、基本工資、勞工值日(夜)的工時工資,若有勞動法令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