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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追繳 最長15年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一般的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五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將可繼續執行五年;如在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則可再繼續執行五年,即稅捐追繳期間最長可達十五年。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案件在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就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內,即使超過五年仍可繼續執行,欠稅追繳期間最長可達十五年。

例如黃先生有一0三年地價稅欠稅未繳,繳納期限原訂於一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因徵收期間為五年,因此該案到一0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徵收期間即已截止,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所以可繼續執行五年至一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又行政執行分署在五年期間屆滿前開始執行,則可再加五年到一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