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法修訂 經費增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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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文化部八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一點五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

文化部九日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修訂包含增修傳統文化藝術、文化藝術事業、文化機構及公共藝術等定義;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契約,明確規範為直接發生契約關係的勞務提供者,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明訂辦理獎補助案,應強化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公開等的資訊透明,以及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也規範政府機關(構)接受捐贈,需考量業務屬性及蒐藏宗旨;明訂辦理獎補助案,應強化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公開等的資訊透明,以及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文化部說明,「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修訂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明訂,除了公有建築物之外,重大公共工程也須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計算編列公共藝術經費,大幅擴增公共藝術辦理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