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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教師強制猥褻女童 判賠145萬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張姓國小男教師曾獲二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卻涉強制猥褻女童案被判刑四年十個月確定,為此丟了教職並離婚。民事賠償部分,台南高分院判他要賠被害女童及家長共計一百四十五萬元。

張男於二0一七、二0一八年間在國小擔任教職,且為女童班導師,多次於例假日、寒暑假期間,要求女童到校練習字音、字形及國語演說比賽,趁她獨自在教室時,以幫她擦拭乳液為由,脫去其褲子,再以乳液擦拭雙腳,繼而撫摸其下體及親吻臉頰、嘴巴,違反其意願方式,強制猥褻得逞十次。女童的母親事後發現女兒言行舉止有異,帶女童就診時已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並告上法院,案子一直到去年十一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有罪確定。民事部分,被害女童及父母分別求償三百萬、一百萬、一百萬元。

台南高分院認為,張男具有教師權力控制關係對女童強制猥褻,當時被害人才就讀國小三、四年級,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益保障觀念未臻成熟,猥褻期間長達二年,影響女童健全身心發展,所受精神上的痛苦程度不輕,女童二0一九年三月間至大醫院就診時,仍有哭泣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應。法官判決張男必須分別賠付被害女童及父母精神慰撫金一百萬、三十萬、三十萬元,但要扣除女童已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