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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停飛被廢照 遠航提訟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三年前無預警停飛,遭交通部廢止其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獲配航權;遠航不服,提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遠航違反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明確,交通部處分合法,十日判決遠航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張綱維昨日親自到庭聽判,獲知判決後直呼「太離譜」,認為法庭形容虛設,失去公正力,會繼續努力,並提起上訴。
遠東航空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向民航局提出,次日起暫停所有航線營運,民航局認定遠航無預警停飛違反民航法,報請交通部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交通部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同意廢證。
遠航不服,兩度向交通部提起訴願,但均被駁回,因此向交通部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廢照的處分。
遠航主張,當時只是暫停部分航線,並非停業。且張綱維於一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開記者會,已表示沒有要停業,希望民航局同意復飛等。
法院判決指出,遠航於監控小組第七次會議中已表達因資金不足,無法支應油料並確保機師心理狀態上的適航能力,有停止經營其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的意思,且已關閉公司票務銷售系統。
法院表示,遠航於一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函向民航局陳報,自向十三日起暫停全部航班,公告宣布停業及資遣員工,均顯示遠航有停止業務的意思及事實。
法院認為,遠航卻未依民航法等相關規定,停業前先報請交通部核准,無預警停業已符民航法應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的要件,判決駁回遠航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