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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物構造安全 不符規定強制改善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日通過《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若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補強;屆期未改善者,可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三百零二點五坪)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與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部分,強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予以改善。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行政院會後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鑑於老舊建物數量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加強建築物的構造安全,此次修正有其急迫與必要性。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