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逾期未完工 建商須付遲延利息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媒體報導民眾反映部分預售屋延後二年交屋,建商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內政部十一日表示,建商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興建預售屋如超過完工期限但未完工,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如超過三個月未完工,買方可主張解除契約,賣方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

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不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給買方。

建案如果超過完工期限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指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權益。並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縣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處最高一百五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