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5度判死 最高法院又撤銷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劉志明八年前在高雄持鐵鎚隨機擊殺退休女教師,不但劫財、性侵,還咬掉其一邊乳頭,歷審均認定他犯下最嚴重之罪,難以教化,五度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最高法院審酌後,以判死理由不完備為由,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劉志明(四十四歲)是否有劫走死者二千元現金,而構成強盜殺人罪,有調查未盡之處;而強盜殺人罪法定刑度為無期徒刑、死刑,劉男並非計畫性犯案,而是隨機殺害女老師,認為更三審判死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劉志明同案另被控強制性交罪部分被判刑十年定讞,他已入監服刑。

劉男因女友提分手,帶鐵鎚找前女友未果,在孔廟旁小公園休息,飲酒後見買完菜的退休女老師正要開車離去,竟持鐵鎚攻擊其頭部,致昏厥。女老師甦醒,劉男再持鐵鎚重擊其頭部,予以性侵、搶走其皮包內二千元,再將她反鎖車內逃離現場。女老師因大量出血死亡。

一、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均依強盜殺人等罪,五度將劉男判處死刑。經提上訴後,最高法院仍以全案判死理由不完備為由,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