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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大橋命案 2男二度判無罪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安親班教師陳琪瑄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被判殺人定讞,但二人否認犯罪;經再審與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兩人無罪,台中高分檢認為,判決理由矛盾,提出上訴。
王淇政、洪世緯因被控共同犯殺人罪,王淇政遭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洪世緯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定讞入監服刑。檢察總長曾為王淇政提起兩次非常上訴遭駁回,檢察官也曾為王聲請再審遭駁回。一0二年王淇政自行聲請再審及抗告。
最高法院一0七年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執行刑罰,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台中高分院再審認為,不能排除陳女自行攀爬大橋護欄的可能性,也無確切證據證明陳女是由二人合力抬擲墜橋死亡,一0八年底改判兩人無罪。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認為,更一審未審酌有以高擬真方式重建現場的可能與必要,應查明依據橋當時高度及速度,被害人一五五公分身高,能否於短短十數秒內,自行攀爬上總高度一一七公分的護欄。
更一審就被害人自橋面何處攀爬,能否墜落至陳屍處的論述,先採認證王姓證人的指證,又於他項無罪理由論述時,依案發後近兩年檢察官履勘現場,以及民國九十四年間一審法院履勘現場、前審的判決,認定證人供詞是錯誤位置,為無罪論述依據,造成前後矛盾。
更一審應以后豐大橋斷橋改建前(民國九十七年),距案發日最接近時間的九十一年九月及九十三年六月,所拍攝的現場照片作為事實認定,錯引一審法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九十五年一月會勘現場時拍攝的照片,依照較接近案發時間的照片,現場「橋面凸出外緣」並無電纜線裝設,證人證述不可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