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內政部十七日於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七六號解釋文,增訂未來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於鄰地空地增設停車空間時,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且主管機關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以合理保障人民處分財產的權利。
內政部表示,因過去曾發生鄰地地主欲取回空地,卻受限於同意書沒有載明期限,以致無法解除土地上的管制限制,造成民眾無法處分財產權的情形,經多次訴訟後仍敗訴,進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因此,此次修正主要參考第七七六號解釋文,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受理建築物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鄰地所有權人得檢附載明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