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拒酒測 警強制抽血 違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大法官認為,警方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無法酒測時,可對肇事駕駛「強制抽血」,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等,二十五日判決該條文違憲,應於二年內修法。

本案判決也是大法官會議解釋,改制成憲法法庭判決後的第一號判決。

林男民國一0五年一月間騎機車擦撞排水溝,自撞電線桿。鄭男一0七年三月在網咖喝兩瓶米酒後騎車,擦撞路旁小貨車,兩人均因受傷無法吐氣酒測,被送往醫院抽血,驗出酒精濃度超標,均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時任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審理認為,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現已修法為第六項)的強制抽血規定,違反法官保留、令狀原則,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身體權的基本權利,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昨日判決指出,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已經違憲,相關機關應於二年內完成修法。但二十五日判決公告前,已實施強制抽血的採證程序,且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照原規定辦理。

大法官表示,在修法的過渡期間,若肇事駕駛人拒絕或無法吐氣酒測,而交通警察認為有必要實施抽血酒測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若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先將駕駛人移由醫療機構抽血檢測,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三日內撤銷;受測試者可在受檢測後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