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性侵 男判賠8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王姓男子三年前「撿屍」女子帶到旅館,原本合意發生性行為,但女子後來拒絕再次性行為,想逃跑時遭性侵及痛毆,最後裸體跳樓求救。被害人事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一日判決王男應賠償八十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九日凌晨四時許,王男在某家卡拉OK店外,將一名酒醉女子帶往旅館發生性關係,但女子拒絕後續的性行為,遭王男徒手毆打。

王男見女子想離開房間,把她拉回浴室,用蓮蓬頭敲打頭部,致其流血。女子仍堅拒,趁王男不注意時,裸身逃離旅館房間向清潔人員求救,再從旅館二樓水塔處跳下,向附近店家求救報警。警方獲報後到場逮捕王男。

王男到案後坦承性侵犯行。刑事上,王男被依害罪判刑二月,依強制性交罪判刑四年六月定讞。被害人隨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二審高法依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王男性侵被害人事證明確,審酌王男經濟情況不佳、為中低收入戶,且須撫養兩名就讀中學的子女,昨判決應賠償八十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