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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兒帳戶供詐團用 母連帶賠120萬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十八歲黃姓男子將其所申請的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詐欺集團,致被害人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該帳戶,一名王姓被害人不甘被騙一百二十萬元,請求賠償損害,彰化地院審結,判黃男及其母親(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賠一百二十萬元。
刑事部分,黃男被依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一萬元。
王姓原告主張,黃男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含提款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領出贓款,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而掩飾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其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去年五、六月間,在台中火車站附近,將所申請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自稱「沃爾」之詐欺集團成員。
該詐團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原告一時不察,陷於錯誤,匯款至黃男銀行帳戶內。黃男所為侵害原告權利,其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連帶負責,請求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