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吳姓男子與女子小梅(化名)原為朋友關係,二人交情甚篤,因而分房同居一室,二年前他要求小梅與他同床共寢,她基於友誼同意上他的床,遭他以舌頭及手指性侵,欲更進一步時,她推開他拒絕,事後搬離該處並報警處理,他否認性侵害,法官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三年六月。
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小梅原為朋友,交情甚篤,因而分房同居於中市某公寓,他於一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晚間,以健康及睡眠狀況不佳為由,要求她與他同床共寢,小梅不疑有他,遂基於友誼同意,進入他的房間,與他同床共寢,她因床鋪過軟不適應,並未入睡。
未料,吳男明知他未曾與小梅交往或示好,彼此間僅為朋友,竟以手指及舌頭性侵被害人,還要更進一步時,她忍無可忍,以雙手將他推開。小梅觀察吳並無悔意,擔憂他再趁她熟睡時侵犯,於同日通知姊姊此事,並經姊姊協助於同日搬離,且報警處理。
合議庭審酌,吳男為滿足一時性慾,竟趁好友小梅熟睡,性侵被害人得逞,已嚴重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權,並造成被害人身體及精神上傷害,也違背小梅對他的友誼及信賴,他犯後卻未坦承犯行予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