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在中山科學研究院擔任工程師的姚姓男子,從事機敏國防武器的研發工作,但中科院前年發現姚男持有香港永久居留證,以相關規定予以解雇。姚男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姚男勝訴,中科院不得將其解僱。
姚男已取得我國國民身分,民國一0八年獲聘在中科院擔任電子系統研究所工程師,負責研發國防武器。
姚男工作滿一年時,中科院發現他另外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認為錄取通知有註明「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不得辦理進用,一0九年決議予以解聘。
姚男不服,主張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定,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就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且他獲中科院錄用時,已告知其香港背景。
姚男指出,他獲准進入中科院服務期間,均表現良好,沒有不勝任的事由,中科院將其解雇已違反誠信原則,並不合法,因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
中科院答辯表示,相關人事管理規章規定「進用後始查覺者,得取消其錄取資格」,且陸委會函覆指「同時持有我國及香港居民身分證」,依中科院規範辦理,解聘合法。
一審桃園地院指出,姚男在台灣設有戶籍並服完兵役,且確實已不具港澳條例所稱的香港居民身分,參酌其工作表現、能力與身心狀況,沒有不勝任的問題,判姚男勝訴,雙方雇傭關係仍存在。
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認同前審判決理由,維持姚男勝訴判決。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