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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修法 賄選最重判7年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農委會預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比照選罷法加重刑責修法。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十六日表示,希望三月底草案送立法院修法,並就被判緩刑續任職問題一併修法,朝正面走。

農委會官網十五日預告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十四條,預告期自公告刊登網站上的隔天起七天,期間各界可表述意見。

陳吉仲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開始運作之後,台灣選舉風氣更加改善,農會法長期、二十幾年來沒修改,甚至還有所謂賄選認罪了、被判緩刑可以繼續擔任職務,有關這個現象,希望這次一併修法,相信對農會長期發展都是正面的。

農委會官網公布,修法有六大面向,首先是端正不良選風,農委會參考選罷法規定,針對農會選舉賄選行為,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可廢止候選人資格,已當選無效;同時採速審速決規定,避免法院審結時選任人員任期已結束,以有效遏止不良人士進入農會任職。

其次維護會務推動方面。農委會說,歷來農會選舉後,出現不出席造成流會,嚴重影響農會會務、業務運作,所以增訂對於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應予解除職務;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的規定。其他四個面向則是強化農會自治、強化中華民國農會專業效能、增進員工素質」及「擴大農漁合作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