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藝文工作者勞權 文化部揭原則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為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文化部二十一日發布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後續文化部將與勞動部、各藝文公(工)協會等合作,在六個月內提出各類型藝文工作承攬或委任契約範本,並強化辦理職業安全課程。

文化部表示,針對部分具高危險工作類型如影劇、表演藝術等,文化部將與地方政府研議,要求現場工作前應提出工作安全防護計畫,包含防護機制、設備、人員等必要檢視清單或項目。對於相應的特殊性安全防護所需增加經費,文化部也將研議專案補助,希望可落實各項拍攝、表演工作等人員衛生安全保護工作。

文化部說明,勞動法規指引訂定目的,是為確保文化藝術事業了解應遵守的各項勞動法規,保障所僱用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權益,包含應遵守的制度、工資、工時、職業衛生安全、性別平等及社會保險等注意事項、核心參考指引說明與勞動法規依據,提供文化藝術事業及工作者檢視及運用。

契約指導原則部分,主要作為藝文工作者與業主簽訂契約前的合理性檢視參考,內容除以「總則」將承攬或委任契約應約定事項及法律上常見爭議敘明,另針對藝文工作者工作類型多樣性,分別提出藝術創作、表演藝術經紀、展覽、銷(售)型藝術經紀、表演藝術演員、表演藝術技術人員服務共五項契約指導原則暨契約要領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