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扮女裝性侵女子得逞判十六年十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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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中市男子洪俊輝前年闖入出租套房行竊,遭被害女子撞見,除持控制女子,竟穿上女子的絲襪、內襪與洋裝,說「我這樣漂亮嗎?」再對其性侵得逞。最高法院審理後,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將洪男判刑十六年十月定讞。

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四日,洪男(五十五歲)先闖入台中市某住宅竊取現金、金項鍊等物。同年月八日上午,洪男再持剪刀爬上鄰棟的出租套房,從窗戶進入被害女子(二十二歲)的房間行竊,遭女子撞見並大叫。

洪男隨即持剪刀抵住女子頸部恐嚇「再吵我就捅下去」、「我已經殺掉兩個人,連命都不要」等,並襪子塞其嘴巴,以電線、衣物將女子手腳綑綁,再翻找屋內的現金、金手鍊等物。

洪男突然一時性起,穿上被害女子的絲襪、內褲與黑色洋裝,詢問被害人「我這樣漂亮嗎?性感嗎?」最後將女子性侵得逞。後來因被害人友人發現她沒上班、手機不通,前往住處敲門查看,洪男才從窗戶逃逸。

警方尋線將洪男逮捕,他否認犯行,表示只有取走三塊肥皂,但是用二百元向女子購買,「我倒覺得是她性侵我」等。

一、二審法院均不採信洪男說詞,認為他目無法紀,不只侵入他人住宅行竊,還強制性交女子,時間長達兩個多小時,造成女子身心難以回復的傷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依加重竊盜、強盜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十六年十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