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帶國二女生逃家同居 男2審判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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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邱姓男子臉書認識一名國二女學生並發展為親密關係,邱男三度帶著小女友逃家同居,最後家人報警協尋,找到帶回,並將邱男送辦。台南高分院依準略誘罪及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罪等,各處三年四個月及一年兩個月。還可上訴。

邱男平時以打臨工為業,二0一九年間在臉書認識國二女學生,當年農曆春節前夕,邱男將女學生帶回台南住處同居,發生性行為,經母親報警尋獲安排少女住院診療。

住院期間,邱男不斷聯絡女學生,於少女出院後再次帶她逃家北上玩三天;返回台南後,租借友人鐵皮屋,兩人因故口角爭執,女學生向鄰居求助,經警尋獲,家人又將她帶回送醫治療。

同年六月,邱男又趁少女家人外出,第三次帶她逃家,投宿賓館並租屋同居長達月餘,家人報警通報協尋,七月底警方在邱男租屋處尋獲,通知家人帶回少女。據統計,女學生三次離家,與邱男發生性行逾二十次。

一審認為邱男所犯圖為性交而犯準略誘罪部分,判三年四個月,另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共二十罪,應執行一年兩個月。邱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原審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方面堪稱允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