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二十三日初審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幫助台鐵土地活化,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並明定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行政院核定。
台鐵工會指台鐵公司化是假改革,想藉此炒地皮。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土地資產開發以收租及地上權為主,不會賣地,所有目標都是要讓台鐵得到更好收入,形成正向循環。
王國材指出,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不動產開發,過去都是上報行政院。國營公司的土地可以賣,須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不會隨便賣,會有把關機制。以高鐵為例,交通部都是不賣的,一般都是設定地上權。
但有立委質疑鬆綁幫助台鐵土地活化,恐變成空白授權,因此條文也明訂,國有不動產處分屬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及收益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收入則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初審條文也明訂,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需使用公有不動產,得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
另外,初審條文也新增,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三十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