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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CPTPP 數位侵權改列公訴罪

著作權修法通過初審 符合造成百萬元以上損失等3要件 列為侵害情節重大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我國已正式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接軌國際標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二十四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未來若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損失等三要件,將改列為公訴罪。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著作權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專利法第六十條之一的修正草案。法案經逐條審查,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須交黨團協商。

經濟部書面報告指出,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公訴罪的範圍,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與CPTPP規定有落差。目前侵害著作權行為,主要來自數位盜版及網路侵權,盜版光碟已非主要態樣。

為符合規定,修法將主要的侵權態樣,包括非法數位盜版(包含盜版光碟)、散布數位盜版品及公開傳輸行為,納入公訴罪範圍。

為符合CPTPP侵害情節重大才列為公訴罪的規定,規定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三要件,才屬於侵害情節重大。

至於商標法修正重點,經濟部指現行商標法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構成民、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為符合CPTPP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修法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涵蓋「明知或可得而知」等行為,因此刪除「明知」要件,刑事處罰則以「故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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