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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第三號判決 律師可為被告利益提抗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二十五日做出第三號判決,為了被告的利益,只要被告不反對,辯護人、律師仍可以提起抗告,但需要被告簽名同意,不能違反被告意思,認為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抗告權人範圍的規定並未違憲。

張姓男子因違反毒品案件,偵查中被台北地院裁定延長羈押禁見,律師替張男提起抗告,但抗告狀沒有張男的簽名,台灣高等法院因此駁回抗告確定。

張男不服,指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被告不服被羈押可抗告,但被告的律師是否可以提起抗告,規範不清,認為刑訴法第四0三條、第四一九條有關抗告的規定違憲,前年八月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指出,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權人的範圍,應準用上訴權人的規定,也就是說,為有效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律師對於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是可以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抗告。

憲法法庭表示,但這仍須取得被告的簽章,確認與被告的意思一致,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也有獨立抗告權。相關規定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訴訟權的意旨,昨日對相關法條做出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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