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契約明定收費項目 疫情可退費一半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二十八日公布,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定九月一日起行新制,除明定托育收費項目,避免巧立名目收費爭議,並明定疫情停托若不終止契約,退費不少於平均月費的一半。

消保處表示,托嬰中心是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的托育服務機構,若收托的兒童已超過二歲,尚未進入幼兒園,得繼續收托,但不得超過一年。包含公家托嬰中心、準公托及私立托嬰中心都適用。

托嬰最常出現收費爭議,在該定型化契約明定有兩大類,一是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二臨時托育。前者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已事先約定延時)、逾時費(未事先約定延時)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至於因為疫情停托的退費方式也有明定,該契約提供消費者終止契約外的另一種新選擇。消保會指出,前提是因為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的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停止托育時。

首先,當任何一方選擇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按比例就剩餘日數退還已繳費用,包含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另一種新增的選擇為雙方不終止契約,則托嬰中心應依照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一半的平均月費。這裡所稱平均月費為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業者的收費項目、基準須向地方政府備查,金額變動也要備查,巧立名目須退還,且可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新制明定可立即終止契約。消保會說明,有立即明顯危險,例如毆打、虐待,可立即終止契約;若無立即危險,例如人力有限疏於照顧導致尿布疹,給予十天以上改善期,未改善可終止契約。

此外,新制上路時,消費者有天五契約審閱期,直到收托起始日以前都可終止契約,且是可全額退還已繳註冊費;之後有五天適應期,終止契約按比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