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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爛美麗華 美麗新判賠1631萬
法院認應支付提供電影服務款項 重開官網等開銷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美麗華集團前總裁黃杏中次子黃世杰成立的「美麗新娛樂公司」,遭美麗華指控不僅在大直美麗華影城附近經營皇家影城,又挖角美麗華影城員工,導致影城系統停擺,因此向美麗新及主管求償八千多萬元。台北地院判決美麗新應賠償一千六百卅一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美麗華集團黃家姊弟發生內鬨,黃世杰原為美麗華娛樂董事長,負責經營美麗華大直影城,後突於股東會遭撤換,由姊姊黃秋香擔任董座,因此發生經營權爭奪,致大直影城一度停業。黃世杰後來宣布把「美麗華」影城還給家族,另成立美麗新公司。
美麗華指出,民國九十九年與美麗華影城公司(後為美麗新公司)簽契約,由美麗新負責經營大直美麗華影城;但美麗新受託期間,在距離美麗華影城僅四百公尺處成立皇家影城。
美麗華表示,一0七年通知美麗新終止契約,後來美麗新卻以集體挖角員工跳槽來報復,導致影城無法運作、被迫停業,因此對美麗新及林姓、張姓主管連帶求償八千多萬元損失。
美麗新抗辯,認美麗華經營權異動後,派人實質接管影城,排除美麗新支配管領能力,違約在先,美麗新不能負責影城日後異常情狀。
法院認美麗華未舉證員工集體跳槽、電腦故障,與林、張有關;美麗新發行電影團券,由美麗華收取票券、提供電影服務,再向美麗新請款,扣除相關費用,美麗新應給付美麗華一千零八十七萬餘元。
法院認為,雙方契約於一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終止,美麗華被迫重新開發影城官方網站、手機應用軟體、電子郵件帳號、售票系統等費用共五百四十三萬餘元,應由美麗新支出,判決美麗新共應賠償美麗華一千六百三十一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