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0五年間南市漁光里前里長李茂松與友人黃亭皓聚餐時,因故發生口角爭執,李憤而持槍射擊黃卻遭黃以魚刀反擊,遭刺殺身亡。黃亭皓於一、二審分別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一年四月、殺人罪改判一年八月,案經上訴發回重審,廿九日更一審法官認黃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一0五年七月卅日晚間九時許,前里長李茂松與黃亭皓於安平漁光路一處漁具行聚餐飲酒,兩人因前房產租界等糾紛發生口角、雙方互毆,後李茂松憤而騎車返家持改造手槍返回原處,持槍指向黃頭部並以槍托毆打,雙方衝突間黃從酒桌下抄出一柄魚刀,對李茂松連刺兩刀,於左腋、右胸、右上腹及右下腹四處刺傷。
兩人事後分別被送醫治療,而李茂松送醫後因創傷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於四日後傷重不治,黃亭皓也遭警方法辦。一審法官認黃屬於正當防衛;而二審法官審理認黃於李槍枝卡彈之際連刺兩刀,超過防衛行為最小侵害手段,認黃具不確定殺人故意,依殺人罪改判一年八月。
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黃近距離面對改造手槍射擊,隨時有遭射殺的立即危險,撤銷二審上訴判決發回審理。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廿九日表示李茂松於開槍射中黃左臂後未停止射擊,黃面臨生命威脅持魚刀反制,於李擊發第二槍之際向李揮刺兩刀,後無進一步攻擊行為,防衛行為並未過當,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依法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