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大翻修 法院裁准後可執行羈押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三十一日通過引渡法修正草案,大幅翻修引渡法,修法重點包括,統一引渡請求路徑、修正拒絕引渡之事由、明定引渡羈押及緊急引渡羈押要件與程序等。

引渡法自一九五十年四月十七日公布施行後,雖曾於一九八0年七月四日修正施行,但迄今已四十餘年未再修正,其規範內容與國際引渡實務已有落差,且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產生扞格。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引渡法修正草案,大幅翻修其內容。

根據修正草案,引渡應本於互惠原則;引渡除引渡法或條約另有規定,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載明請求機關、請求目的、被引渡人之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等資訊。

修法草案也規定,有下列情形時應拒絕引渡,包括同意引渡,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引渡犯罪屬政治性、宗教性犯罪;引渡犯罪僅違反軍事義務之行為;有理由足信同意引渡將使被請請求引渡人因種族、國籍、性別或身分,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請求國無審判權;有理由足信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領域內曾受到或將會受到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請求引渡之案件未予被請求引渡人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且情節重大;被請求引渡人不在我國境內或已死亡;依請求國法律,引渡犯罪追訴權時效或行刑權時效已完成等。

修法草案規定,引渡案件審理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在引渡羈押規定方面,有事實足認被請求引渡人有逃避引渡程序或引渡執行之虞;有事實足認被請求引渡人有妨礙外國訴訟或引渡程序調查之虞。修法草案也指出,因情況急迫,請求國不及向我國提出引渡請求時,得透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以書面向法務部請求緊急引渡羈押被請求引渡人。法院准予引渡裁定確定後,為確保引渡之執行,法官應為引渡執行羈押,其期間自裁定時起不得超過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