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羅姓男子一0九年在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年僅十三歲的少女,並以一千五百元代價帶她至摩鐵性交易,經少女告訴媽媽報警,檢察官將羅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羅辯稱不知對方未滿十八歲,且少女自稱朋友及她個人均認為她有超齡外表,經常使人感覺她已滿十八歲,法官遂以罪嫌不足判羅男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羅男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未滿十四歲的少女,因被害人告知為十四歲,可知悉被害人年少懵懂,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竟與被害人約定性交易為一千五百元至摩鐵性交易。
被害少女將此事告訴媽媽後報警處理。檢察官認定羅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交行為,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
羅男否認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對價性交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被害人未滿十八歲,我和被害人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我認為被害人應該已經滿十八歲」。
法官審理時,少女自稱有超齡的外表,朋友說她外表像十八歲。法官認為現今社會已難單純僅以他人外貌、裝扮,輕易辨別他人年齡的長少,何況少女自陳朋友及個人均認為她有超齡外表,經常使人感覺她已滿十八歲;可見被害人並無明顯瘦小而使人一望即知屬國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