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溺水亡 幼兒園負責人緩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林口區一所私立幼兒園三年前發生四歲女童溺水意外,女童於昏迷一年多後過世。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張姓負責人、涂姓女園長、莊姓女老師均已與女童父母達成調解,並支付賠償金,七日依過失致死罪改判七月、七月、六月,均緩刑二年。

民國一0八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許,十八名幼童於老師帶領下在園內戲水池玩水,本案四歲女童意外在水深約六十公分的池中溺水,被救起時已昏迷送醫急救,一年多後,女童因多重器官衰竭過世。

檢方認定園方未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且莊姓女老師擅自離開前往更衣,只讓一名教保員獨自照顧十多名幼童,致人力不足未及時發現女童溺水,前年四月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張男、涂女及莊女。

一審新北地院指出,張男、涂女本可在人力不足下,停止戲水課程,或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以降低師生比,維護幼兒戲水活動安全,仍疏未注意於師生比過高下進行戲水活動,致發生憾事,依法將張男、涂女、莊女各判刑一年及八月、八月。

高院認定,張男三人涉犯過失致死罪證明確,考量三人在高院審理時已與女童父母達成調解,張男已付款一百二十萬元賠償金,涂女、莊女也付完第一期賠償金,經此教訓應有所警惕,昨日分別改判七月、七月、六月,均緩刑二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