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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高機卡平交道害自強號撞出軌 賠230萬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游姓男子一百零八年十二月間駕駛堆高機,行經彰化縣永靖鄉新興巷平交道穿越鐵路時,前輪不慎卡於平交道上,剛好一輛自強號列車行至煞停不及而與推高機發生撞擊,致列車出軌且車頭毀損,台鐵局向游男和其雇主請求連帶賠償,雇主先賠二百三十萬元後,向游男請求一半賠償費,彰化地院審結,判游男應賠雇主一百一十五萬元。
判決書指出,游男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時係受雇於一家公司,工作內容之一為駕駛堆高機搬運物品,當日依雇主指示駕駛堆高機搬運物品時,原應行駛永靖鄉永興路一段穿越鐵路平交道,竟貪圖方便,罔顧「禁止汽車進入」標誌及「本平交道僅供機踏車及行人通行,嚴禁其他車輛進入」警語,駕駛堆高機行駛永靖鄉新興巷平交道穿越鐵路時,前輪不慎卡於平交道上,剛好一輛自強號列車行至煞停不及,而與推高機發生撞擊,致列車出軌且車頭毀損。
游男涉犯過失致生火車往來危險罪,經法院判決六月徒刑確定,台鐵局對游男和其雇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五百萬餘元,經雇主與台鐵局成立和解,雇主一次給付台鐵局二百三十萬元,雇主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三項規定,而向游男求償一半金額。
游男則辯稱雇主請求金額太高,無法接受,他已結婚,有兩個小孩,目前工作月薪三萬元出頭等語。
法院認為,僱用人賠償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雇人,有求償權。雇主既已賠償台鐵局二百三十萬元,則其請求游男負擔二分之一即一百一十五萬元,與規定相符,即屬有據,而判游男應給付一百一十五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