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借名登記土地遭贈與 先訴請損害賠償

新化區陳先生問:我與李先生各出資一半合買一塊土地,我的持分二分之一是借用李先生名義登記,數年後李未經我同意擅自將整筆土地贈與吳先生,並辦妥贈與登記,請問我可以直接訴請塗銷贈與登記嗎?

答:李先生擅將受陳先生委託而借用其名義登記的土地贈予吳先生,並辦妥贈與登記,造成李無法將土地登記返還陳先生,李對陳的債務已屬於給付不能,並陷自己於無資力情況,陳先生是否可以直接訴請撤銷李先生的詐害行為(贈與的無償行為),是雙方爭執的重點。

債權人之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即陳先生得請求李先生登記返還土地的債權),債務人就所負債務為無償行為致給付不能且已無資力時(李先生贈與土地後自己已無資力的情況),債權人倘未轉換為請求債務人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生金錢損害,得否訴請法院撤銷及請求回復原狀?在實務上存有歧異見解。

最近,最高法院在其裁定裡統一了法律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債權人於債務人就特定物已陷於給付不能,如果准其訴請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就該特定物所為的債權及物權行為,並依原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該特定物,除造成債務人是否給付不能,繫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與否的論理矛盾,且無異允許債權人得以訴請撤銷的方法,實質保全特定債權的實現,實質違反立法意旨,並使該債權取得準物權地位,違反債權平等性原則。

因此,陳先生應先訴請李先生判決損害賠償之後(將原債權轉換為損害賠償之債後),始可訴請法院撤銷李先生與吳先生間之贈與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