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五年前參加公益馬拉松活動時,行經台北市麥帥二橋下方,突遭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的馬達擊中頭部倒地,送醫急救後造成認知功能障礙、頸椎滑脫等傷害。陳男提訟聲請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新工處有過失,判賠九百二十七萬餘元。
陳男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二日,參加「台北渣打公益馬拉松」,行經麥帥二橋下時,正在橋上作業的新工處橋樑工作平台車上的馬達突然掉落,正好擊中陳男頭部。
陳男當場倒地昏迷,送醫後撿回一命,但頭部腦震盪及顱內淤血、牙齒斷裂、頸椎滑脫,並造成功能障礙等傷害。
陳男主張,新工處為肇事馬達的主管機關,不但疏忽未維護該平台車及馬達設備保持安全狀態,也未積極預防發生危險,因此導致這次事故發生,新工處管理有欠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高院指出,案發時馬達原放置於該平台車中段,無掉落之虞,施工廠商把它移至右段,僅以麻繩綑綁固定,卻沒預料到麥帥二橋大量車流或重車經過時,橋樑及平台車產生振動,導致該馬達被震離平台車而落下,負責管理的新工處確有過失,應負國賠責任。
高院認為,陳男請求國賠九百七十四萬多元,均有相關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單據可證,其勞動能力減損部分經鑑定為減損百分之四十,經審酌兩造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等情形後,判決新工處應給付九百二十七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