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潘姓男子幫同居女友照顧七個月大的男嬰,是女友和前夫所生,潘男不耐幼嬰哭鬧不停,兩度將他拋丟至地板軟墊,頭部撞及床頭櫃受傷,送醫不治,潘男被依傷害致死判刑十年。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引用法條並無違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刑度。
二0二0年五、六月間,潘男和女友在雲林同居,當時女友還帶著一名七個月大的男嬰,女友平常工作時,男嬰便委由潘男照顧。同年十月八日晚間八時,男嬰喝完奶後哭鬧,並爬行至房間門口,經潘男安撫無效,情緒失控,竟一手抓住包裹在男嬰身上浴巾,自背面將男嬰抓起,從門口往房間內地板軟墊猛力拋摔,男嬰受驚嚇因而翻身,並雙手握拳持續哭鬧。男嬰母親見狀上前制止未果,潘男再次將男嬰抓起,猛力往地板拋摔,使男嬰頭部右後枕部撞擊房間內床頭櫃角落地。
男嬰送醫後仍傷重不治,檢警相驗幼嬰頭骨骨折,認定生前可能受虐;潘男辯稱沒有故意要傷害男嬰,男嬰母親不願原諒潘男,法官重判他十年;潘男否認虐嬰,提起上訴。但相驗結果致命傷是右後枕部頭皮下有出血,頭骨骨折,研判該傷勢因與器物接觸形成,小孩頭骨僅薄薄一片,但造成頭骨骨折仍需要很大的力量,依此認為遭以拋或摔才會造成此種傷勢。
二審法官不信潘男所辯,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