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十五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村里長的「事務補助費」,由原本的四萬五千元調整為每月五萬元,並給予較寬鬆的使用認定,自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任村里長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修正草案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調增至五萬元。
院會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刪除原法案第七條第二項「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的文字,賦予經費使用名目上較寬鬆的認定。
考量年底即將進行「九合一」的地方選舉,三讀通過草案的施行日為今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讓下一屆新的村里長上任就能適用。
朝野立委表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已超過二十年沒有調整,在物價上漲、基本工資大幅成長、軍公教調薪的情況下,應該要上調。
內政部指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高至五萬元,每年增加地方財政支出為四億六千五百六十六萬元。依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由各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修法通過後各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法辦理今年度預算追加,以支應事務補助費差額及符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