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三讀 保障師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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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近年受到少子化衝擊,已有多所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陸續停辦,立法院院會二十二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訂私校解散清算後校產可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遭列專案輔導的學校,可於二年內轉型發展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期限未完成就須進行停辦、解散。

立法院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也規範,針對私校退場後財產歸屬,學校解散清算後,除合併外,其於賸餘財產歸屬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的直轄市、縣。

條文指出,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條文規定,為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的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的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

另外條文規定關於慰助金部分,專案輔導學校依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分為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離職慰助金。

教育團體對退場條例三讀版本,有正面肯定,也有遺憾和擔憂。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正式實施後將加速私校「汱劣扶優」,更能保障教職員權益,學生也比較不用擔心「踩雷」。

高教工會則認為對近年退場爭議可有「些許改善」,但仍有許多遺憾,包括未開放退場學校直接將資產捐贈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