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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改不了阿扁貪汙事實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修正草案,民進黨、國民黨立委爆發推擠衝突,國民立委灑假錢與假禮券,現場一片混亂。(中央社)

正值疫情不斷升高之際,民進黨立院黨團日前將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修正草案,未經逐條審查就強行闖關。這種作法不僅違反程序與實質正義,一心為陳水扁脫罪的民進黨團,更儼然成為貪汙共犯集團。

陳水扁下台後已被三審定讞的案件數罪並罰,刑期達上限二十年,併科罰金二點五億元,目前有五件司法案件仍在審理,但因他保外就醫而停審,其中最為外界矚目的就是國務機要費案。日前他召開國際記者會,宣稱他的國務機要費因公支出超過一點三億元,多過檢方起訴他涉嫌貪汙的一億四百餘萬元,由於支出大於收入,所以他沒有不法所得;言下之意,他沒有貪汙。

陳水扁提出的證據,絕大多數在過去都已陸續披露,既不足以洗清他的罪名,反證實他用來源不明的現金冒充國務機要費從事洗錢事實,所以難以改變外界的觀感;更何況陳水扁的貪腐早已經國際認證,《紐約時報》就曾將他列名美國司法部追查洗錢案的世界政治人物之一。

但民進黨團卻配合陳水扁的動作,迅速提出《會計法》修正草案,在財政委員會審查時更沒收討論,只花十五分鐘就匆忙宣告通過,送交院會處理,足見民進黨團急於為阿扁脫罪的用心。

平心而論,國務機要費不是不可以討論,但本案在審查過程中,民進黨團藉黨籍召委主持會議,以人數優勢強行停止詢答,根本不讓在野黨討論,這種「多數霸凌少數」的作法,已經明顯違反議事法規,不符程序正義。而其時機、理由與目的,更有諸多可議之處。

首先,時機不當。近來新冠疫情已超過去年高峰,民進黨政府提出的「新台灣模式」完全失控。毫無疑問,當務之急是如何控制疫情蔓延,確保兩千三百萬人的安全,而不是為陳水扁一人解套脫罪。這次修法顯然既無迫切性,也沒有必要性,更沒有正當性。

其次,因人修法違反「不得個案立法」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則。本次修正《會計法》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適用對象僅阿扁一人,這不僅顯然牴觸法律應具一般性、通案性,不得僅適用特定人物、特定事件的原則,也破壞「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國原則。

再者,本案審查之前,傳出監察院長陳菊曾去電民進黨籍立委表達「關切」,希望黨團成員力挺修法。事情曝光之後,陳菊雖透過辦公室聲明「不曾亦不可能干涉,更絕無外界指稱關切或交辦等情」,但媒體言之鑿鑿,真相如何?難道不應該查清楚嗎?如果真無其事,陳菊何不訴諸法律,還自己清白?要是真有其事,涉及為貪汙犯脫罪,陳菊難道不該負起政治責任嗎?

事實上,國務機要費案主要是陳水扁夫婦以南線專案、機密外交等並無其事的專案,涉嫌偽造公文書向國庫詐領國務機要費;這既不是歷史共業,也與特別費完全不同,民進黨卻將二者混為一談,其目的只是要掩蓋陳水扁貪汙的事實。

問題是,陳水扁A國務機要費,事實俱在,最高法院在二0一二年的判決中,就列舉陳水扁的支出明細,包括「代購陳幸妤女性用品、兒孫護照簽證費等私人開銷」;吳淑珍搜集的貴婦團發票,更讓她涉嫌詐領國務機要費一千四百八十萬元。民進黨縱然修法成功,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難道就能改變這些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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