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二十六日三讀通過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修正,新增原有合法建築物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經評估檢查應改善者,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以確保國人居住安全,本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但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
因此,此次三讀通過修法新增構造安全為改善範圍後,未來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應申報的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配套檢討的耐震改善標準。
如果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
內政部指出,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公布施行後,將於六個月內完成「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等配套子法之修正。
至於改善對象則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按分期、分區、規模等條件陸續公告,再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制度逐步擴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