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公寓大廈 限期自主管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二十六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增訂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將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且得按次處罰,另,昨也三讀通過消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停歇業場所也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去年十月高雄市老舊的城中城社區發生火警、造成四十六人死亡、四十多人輕重傷的悲劇,全台目前約有七千至八千戶老舊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未有管理人,各界關注老舊社區管理及消防安檢的問題。

三讀條文指出,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廿九條之一,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

該條例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至於非危險公寓大廈者,不在這次修法適用範圍,仍依現有輔導機制處理。

此外,為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本次修法也增訂經裁罰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得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三讀條文也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同步新增第四十九條之一,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指出,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與公告,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得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