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橋頭地方法院二十九日下午對陳燈輝被訴殺人等案件宣示判決,陳燈輝犯傷害及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橋頭地方法院指出,被告陳燈輝與馬姓女子曾交往,於一0九年十月間分手,後馬女與林姓男子交往同居,陳燈輝誤認林男介入他與馬女之感情,並與馬女交往同居,但馬女於分手後,仍多次與陳燈輝出遊,甚至曾以購屋缺錢為由,接受陳燈輝提供之五萬元協助,因此陳燈輝認為不僅情感上遭背叛,更遭馬女騙錢,遂於一一0年七月三日晚間,持扳手擊破馬女住處大門玻璃後,侵入其內,持水果刀揮砍傷害馬女,致馬女右眼眶周邊、右後背部受有撕裂傷,而在場馬女同居的林姓男友試圖壓制之過程中,遭陳燈輝不斷持刀刺擊殺害,頭、頸、胸、背及左右手共受有四十三處銳器傷,其中左手肘下方橈側穿刺傷刺穿左手肘,左臂動脈遭刺斷而大量出血死亡。
橋頭地方法院認定被告陳燈輝犯罪手段兇狠造成社會恐慌,且其素行不佳,曾有恐嚇取財未遂及持刀傷人之傷害前科,並曾跟蹤林男、馬女並拍攝照片,再將照片張貼在林男、馬女住處樓下,並加註文字指摘林男介入他人感情,另曾撥打電話或傳送LINE訊息恐嚇馬女,或以在馬女貼文下方留言指摘馬女劈腿之言論騷擾馬女。陳燈輝犯案後避重就輕,且迄今未合理賠償馬女、林男的家屬或得到諒解。
法院考量被告現已年逾六十五歲,倘被告經監所矯正後有悛悔實據而有假釋機會,亦屬垂暮之年,再犯風險率並不高,若矯治無用,則令其繼續監禁終身而與社會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