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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 應設任期、財報及內控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九日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增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以解決萬年監董事的弊端問題;另外,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而在每業務年度終了,也應編造財務報表。
這次修法也增訂,專責機關得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也可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的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職務,並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廢止許可事由予以明確規定,以淘汰管理不善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眾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使利用人表達意見,且可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是否許可設立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