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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使用 不限水源短缺地區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九日三讀通過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不限水源短缺地區,而應提出用水計畫的開發單位,須使用一定比率的系統再生水。

因應氣候變遷,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並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行政院提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明定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的系統再生水,並刪除須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的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相關辦法授權經濟部每三年檢討一次。

經濟部指出,現行再生水推動範圍僅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但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世界先進國家推動再生水為常態使用已是趨勢,也是為政府水資源永續利用政策。

此外,經濟部指出,將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如果未來遭遇旱象減供自來水時,將可提高產業用水穩定度,並降低民生供水風險,維持經濟與民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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