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代言爭議 獲賠141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林依晨前年與詮勢廣告公司簽約代言服裝品牌「AVILAS」,但詮勢廣告使用未經同意的照片,甚至把林依晨照片與前代言人「莎莎」的照片放在同一個廣告,經解約後對詮勢提訟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詮勢廣告應賠償一百四十一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依晨經紀公司周子娛樂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七日,與詮勢廣告簽訂年度產品代言人合約,由林依晨擔任AVILAS的產品代言人。但是林依晨首次拍攝廣告照片後,發現該品牌官網把林依晨照片,與莎莎照片合置同一廣告,還將已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放置在品牌官網、社群軟體等,另也合成林依晨與其他代言人、藝人的照片作為廣告,明顯違約。

周子娛樂表示,經制止、抗議無效後,以訊息、存證信函向詮勢廣告終止合約,並求償首次拍攝完成、且未給付的一百一十一萬餘元報酬,另請求五百萬違約金,共六百一十一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