蹺班上摩鐵 檢察官判罰四月薪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劉彥君上班時間帶女子到旅館約會、浮報加班費,檢評會認定他行為不檢,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職務法庭審理後,二十九日判決劉男罰款四個月的薪俸,大約五十七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移送指出,已婚的劉男於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日及二十二日申報加班,卻外出處理私人事務,未全程在辦公室,實際在辦公室時間與申報加班時間不一致,未如實申報加班時數。

同年二月五日下午,劉男未請假,卻開車外出並載某女子到某精品旅館林森店,直到下午三時許才離開,該女子還在車內親吻劉男,直到當天下午四時許才返回辦公室。

檢評會認為,劉男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報請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因劉男已辭職轉任律師,不建議懲戒處分種類。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指出,劉男經常性未核實加班,欠缺自律;且於上班時外出,載配偶以外的女子前往旅館,共處一個多小時,有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且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的疑慮,有懲戒的必要。